(2014)东行执审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山东南铁物流有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南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执审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史玉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博涛,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南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东港区人社局”至裁定主文)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南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南铁公司”至裁定主文)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东港区人社局以被执行人南铁公司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及接受询问为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东人社监罚字(2013)第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南铁公司送达了执行预先通知书,被执行人南铁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定:因被执行人南铁公司有职工到申请执行人东港区人社局处投诉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等事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与7月先后向被执行人南铁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派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执行人处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执行,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东港区人社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3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东人社监罚字(2013)第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东港区人社局作出的东人社监罚字(2013)第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南铁公司,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东港区人社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人社监罚字(2013)第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0元;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港区人社局申请执行的东人社监罚字(2013)第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程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南铁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人社监罚字(2013)第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山东南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15000元以及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数额以应缴款项为限)。款项缴纳银行:日照银行东港支行,账号:530200201200000979,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三、若被执行人山东南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325元,由被执行人山东南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安为平代理审判员 鹿梦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