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姚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80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第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鸣姬,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114号兰州现代广告装饰部店铺内,以80元的价格为冯某某制造名为“七里河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及“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假印章两枚,当日16时许,由冯某某带领公安人员到该店内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经鉴定,上述两枚印章均系伪造。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姚某某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姚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114号兰州现代广告装饰部店铺内,以80元的价格为冯某某制造“七里河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及“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各一枚,当日16时许,冯某某带领公安人员到该店内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经鉴定,上述两枚印章均系伪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兰州市七里河区地方税务局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电脑主机、雕刻机、伪造的印章等物品照片,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印鉴印文鉴定书,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刑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某某判决宣告前所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机关、公司正常活动和声誉,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宋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仙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