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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刑减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662王莹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x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减字第00662号罪犯王x,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宁强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2004)汉中刑一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陕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1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陕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余刑执行至2027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1月10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5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2次,获2011年、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民事赔偿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王x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x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3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