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武瑞原诉刘艳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瑞原,刘艳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武瑞原,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商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艳春,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学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瑞原诉被告刘艳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瑞原于2014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刘艳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瑞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瑞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武瑞原负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