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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中刑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谢存灿假释刑事裁定书1072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存灿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刑执字第1072号罪犯谢存灿,男,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存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谢存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玉中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11月19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9月17日裁定对罪犯谢存灿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4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谢存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存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存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存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勇审 判 员  刘春梅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韬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