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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定国与胡吉满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定国,胡吉满,梅先朋,胡火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22号原告:冯定国,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郑治吉,退休干部。被告:胡吉满,男,约4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第三人:梅先朋,男,约5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第三人:胡火旺,男,约6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冯定国与胡吉满、梅先朋、胡火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定国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