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定国与胡吉满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定国,胡吉满,梅先朋,胡火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22号原告:冯定国,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郑治吉,退休干部。被告:胡吉满,男,约4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第三人:梅先朋,男,约5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第三人:胡火旺,男,约6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冯定国与胡吉满、梅先朋、胡火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定国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