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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武瑞原与薛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瑞原,薛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241-1号原告武瑞原,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薛芳,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瑞原诉被告薛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瑞原于2014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薛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瑞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瑞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武瑞原负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为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