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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XX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昭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赐,农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黎亿明,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赐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宛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赐及其辩护人黎亿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XX赐伙同XX源、覃祚华、黄聪居(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从蒙山县窜到昭平县五将镇义德村榕木一组陆某家赌场实施抢劫,遭到赌场内群众反抗,群众当场将覃祚华抓获。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赶赴现场将覃祚华带回公安机关,并缴获来福枪两支、弹药六枚。被告人XX赐于2014年1月15日被抓获归案。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XX赐伙同他人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XX赐辩解其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打架斗殴。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一伙没有去抢劫的意思,只是因收不到保护费而砸场,且被告人是从犯,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XX赐伙同XX源、覃祚华、黄聪居、黄耀东(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从蒙山县窜到昭平县五将镇义德村榕木一组陆某家赌场实施抢劫,遭到赌场内群众反抗,XX赐、XX源、黄聪居、黄耀东等分散逃跑,覃祚华被群众当场抓获。被告人携带并用于抢劫的两支枪也被群众当场缴获。经鉴定,从被告人手里所缴获的枪支可利用火药气体发射金属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被告人XX赐于2014年1月15日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XX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4点半到5点钟左右,村上的黄某某、“二弟”、“妹旺”、黄某乙、黄某丙、何某某、苏某某、黄某丁等人在其家里的赌场玩牌九赌钱,其老婆莫某某与苏某乙、“妹红”、黄某戊四人在打麻将,其在一旁看牌九。这时,有六个年轻仔冲进其家里的赌场,其中两个手里拿着来福枪,一支是白色外壳的,一支是黑色外壳的。后来其听村上的人说还有一个年轻仔用衣服还包有一支枪,没有亮出来。其中一个年轻仔直接冲向赌桌上的“水篮”,另外几个就想将赌桌上的钱抢走,这样村上参赌的人就和对方互抢了起来��不久他们就抢下了对方的两把来福枪,对方见他们多人反抗就纷纷夺门而逃,有五个人跳上摩托车逃跑了,他们村的人就去追那个没有跳上摩托车的年轻仔并将其抓住了,有村民打电话通知了派出所,之后就将那个年轻仔移交给公安机关了。被抓到的那个年轻仔身上有被草割的血痕,村民中有两个人受伤,一个叫何某某、一个是黄某丙,何某某的右边脚跟肿了,黄某丙的头顶被对方拿枪砸伤流血了。那六个年轻仔是蒙山县陈塘、汉豪地方的人。2013年9月5日开始其在家开了一个赌场,那六个蒙山人应该是来收保护费不成而来砸赌场、抢赌场的钱的,但没有抢走赌场中的钱。9月6日中午12点,其中的两三个人开摩托车到过其家中,还在赌场看了分把钟时间,应该是来探水的。2、证人何某乙(绰号“弟九”)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16时许,其在陆某家旁边苏某丙店门口坐着喝啤酒,“十二”、苏某某及其他十多个村民在陆某家一楼大厅用牌九赌钱,还有一些村民在打麻将。不久,有三部摩托车一共搭载着七个男子从蒙山方向过来,坐车尾的男子手中都拿着长短不一的枪支,这七个男子在陆某家门口处停了下来并拿着枪冲进陆某的家。之后传出吵闹声,其马上过去,看见那七个男子与“十二”、苏某某等人在相互殴打,其中一个拿着枪指着“十二”、苏某某他们叫喊道“不许动!拿钱来!”,其问怎么回事,“十二”喊“他们要抢钱!”,当时其看到“十二”的额头已经流血了,其去帮苏某某抢一个已经被按倒在沙发上的男子手中的枪,这时另一个持枪男子用枪把打其右肋部,又用枪头击打其脚踝,其扭头看却不知是哪个男子击打其。其和苏某某把倒在沙发上的男子手中的枪抢了过来,那名男子就跑出公路上,他们就追出去并把他抓了回来,等派出所的人来了就交给派出所的人。还证实那七个持枪男子是讲蒙山话的,其中一人抢走赌桌上的钱,其当时看见有一个男子手中抓着一大把的现金,都是那些五元、十元、五十元的散钱。3、证人黄某己(绰号“二弟”)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四点钟左右,其因脚抽筋到陆某家的诊所打针,打完针以后就坐在诊所里面休息,忽然听到陆某大喊“有人打劫!”其跑出外面一看,看到有五、六个人在打架,陆某家里面有十来个人也在打架,其就去帮忙。当时对方中有三、四个人手中拿着枪,他们村的人拿着凳子打,场面很混乱,其就趁机抢了其中一个年轻仔手上的枪,这时不知道是谁用凳子砸了一下其左手臂,对方见他们人多就往外面跑,他们村上的人就追出去。其因为脚痛就没有追。过了10来分钟,他们村上的一帮人就押着一个20来岁的年轻人回来。有人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就来了,他们就把那个年轻人交给了派出所。具体谁被抢了钱其不清楚,听村上的人说当时桌上的赌资被那帮人抢走了。那帮人一共有八、九个,有三、四个人手中拿有枪,“十二”、“志建”被那帮人用枪把砸伤了。4、证人黄某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两点多其到陆某卫生室那里见有人在那里赌钱,一时兴起就下了两手,全输掉了,其就站在旁边看。到了下午四点多钟,有几个人冲进来,一到就拿桌面上下注的钱,其以为是派出所抓赌,就跑出门口,发现有打架声,其感觉不对路,就回去看,看到一群人在里面打架,有些人手上拿着自制枪,其旁边刚好有一个年轻人拿布包有一样东西,其便抱住他,叫他不要打架,这时义德村下信组的“二弟”从其抱住的这个人手上缴了一支白色的自制枪,其才知道这个人手上拿着的���枪。其又往四周看了看,发现还有两个人拿了两支黑色的自制枪。当时场面很乱,这伙人打了一下就跑了,附近的群众就去追,后来抓到了一个年轻人。在场的群众缴了两支枪,一支白色、一支黑色,都是自制枪。5、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大约16时,其在陆某的商店里看玩牌九赌钱,看了一下其就到店门口和别人聊天,没多久从蒙山方向开过来三部摩托车,坐着七、八个人,都背着枪,到了商店门口就停了下来,然后就拿着枪冲进了店里,用枪指着玩牌九的桌面说“不要动!”,并想把桌子上放着的几十元赌资拿走,在场的人不服气被那些人抢,就反抗并抓住了其中一个人拿的枪,坐在旁边的何某乙也冲上去抓住了另一个人拿的枪,其就上去帮何某乙的忙,不知道是谁在后面用板凳砸了一下那个人的头部,那个人的头就流血了,其就顺势夺下了那个人手中的枪,那个人就跑了,他们就追出去,一直追到河对面的田地才抓到那个人。他们抓着那个人回到村里时,那些来抢钱的人都已经跑了,但还有一把枪也被抢了下来。那些人好像是蒙山的,拿有三、四把枪到陆某的店里抢劫。他们村的何某乙、“十二”受伤了。6、证人黄某丙(绰号“十二”)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其正在陆某的商店里与村民聊天,突然听到陆某大喊“有人抢劫了!”其跑去隔壁看到那里已经乱成一团,有七、八个陌生男子,其中几个手里还拿着枪在打砸自动麻将桌、冰箱,当时在那里打牌的十多个村民和那些人搏斗,有一个人用枪指着他们村的人,其就马上冲上前去把那个人抱住,并把他拖出了门面外的马路,对方的另一个人就过来用枪把猛砸了一下其额头,其的头马上流血了,就松手了,其抱住的那个人就跑了,另外还有两个人也跑了,其追到村委处看见还有一个人开着摩托车等着那三个人,然后四个上了车就往蒙山方向跑走了。另外还有一个人跑到了河边,其拿着一根木棍追了过去,到了以后就看见那个人在河边的旱地坐着,也不跑了。村民保证不打后,那个人就跟他们回了村里。7、证人黄某辛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4点左右,其在陆某的商店里看人家打麻将,有两个年轻人冲进来,其中一个人拿着一条用衣服包裹住的工具顶住黄某壬喊“不要动,抢钱”,另一个进到陆某的店里,用包裹衣服的工具指着商店门口的一个人,其就从侧门溜了出去,出到门口看那帮人时,那帮人手上用衣服包着的工具露了出来,其才知那帮人手上拿的是来福枪,而在赌桌里赌钱的人也看到那两个人手上是拿枪的,而且店门口的同伙也拿有枪。赌场的人就和那伙人互相打了起来,据说当时那伙人中有人抠了一枪,但是枪没有响只是冒烟,他们这边人继续和那伙人打,附近村民也来帮忙,那伙人就开始四处逃了。后来村民把其中那个打赤膊的人抓了回来。8、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3点多钟,他们在陆某家里赌钱,突然听见有摩托车开过来发出很大的响声,不一会儿就有5、6个年轻人进来,有3、4个人手上还拿有枪,其中一个人拿着枪顶住“十一”的腰部大声喊“不要动”。他们一帮人就跟那几个人打了起来,当时场面一片混乱。后来那几个人就往外面跑,他们一帮人去追,其中一个拿枪的人转过身来对着他们开了一枪,其看见那把枪的枪管都冒烟了,不过没有打得出子弹。后来何某乙他们抓了一个人回来,还有抢得了那帮抢劫的人的两把枪,一把是黑色的,一把是白色的。家主陆某的麻将桌和冰箱被那帮人用枪把砸烂了,“��二”和何某乙被打伤了。9、证人黄某某(绰号“十一”)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他们在陆某家商店内赌钱,突然从门外冲进来七个后生仔,当时其负责“抽水”和管“水蓝”,其中一个后生仔就拿出一把来福枪指住其后脑,另一只手就来抢其的水篮,其就和黄某己合力将那个后生仔手中的枪抢下来,水篮中的钱就散落在地上。村上的其他人也去抢对方手中的枪。对方的人见他们抢了两把枪,就个个奋力反抗并往门外跑,村上的人就跑去追。不久,其就见村上的人将一个后生仔押了回来。他们还缴获了两支来福枪。其弟弟黄某丙和何某乙两个人受伤了。还证实9月5日那帮人来收过一次钱,是黄某己给的,6日早上又来叫给钱,但没人理,应该是收保护费不成才来抢赌场的,但由于他们村上的参赌人员极力反抗,赌场中的钱没有被对方的人抢走。10、证人黄某癸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4点钟,其听到附近商店店主陆某大声喊“有人抢劫啊”,其听到后跑到陆某家开的商店那里,看见八个年轻人和村上的人打了起来,其中有五个手中拿来福枪,其也冲上前帮忙。他们村的“十二”被对方的人打伤了额头。随着他们村的人越来越多,对方的人就开始逃跑。有三个人往黄某A商店方向跑,其和“十二”追了出去,一个穿彩条T恤、花名叫“老烂塔”的人回头朝他们开了一枪,但是枪没有响,子弹掉在了地上。他们见对方开枪就不敢继续追了。后来其和“十二”、“翻碍九”将一个上身打赤膊的年轻人抓住,村里的其他群众还抢了对方的两把来福枪。那八个人应该是蒙山那边的人。在陆某喊有人抢劫之前,其曾看见那伙人在村里来回巡了几次。11、证人黄某B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3点半左右,其在村卫生所那里聊天。过了不久,其听见在陆某的商店那里有吵杂的声音,其出来一看,发现有一群外来的年轻人手拿着来福枪和在陆某商店赌钱的人互相打了起来。当时的场面很混乱,附近的村民赶来帮忙,他们从对方手上抢了两支来福枪,而对方看见其村上的人多,就跑了。后来他们村的村民在田里抓到其中一个人,其还让村里的人不要打那个年轻人,后来派出所来人了,其就把枪和那个年轻人交给了派出所民警。那群年轻人应该有五、六个,听说是来抢钱的。12、证人苏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4点钟,其路过村委时看见村上的一大帮人站在前面不远处的田地,其就问怎么回事,有人告诉其说“有人来抢劫,打架了”。其走过田里面看情况,看见“十二”、“志建”他们围着一个20来岁的年轻人,“志建”说还有几个人跑了。其就走回村里与村上的人去追,但那几个人跑上山去了,他们就不追了。13、证人苏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4点多钟,其在陆某家看几个妇女打麻将,突然间有一群人冲进来,其中带头的那个人手里提着一支白色的自制来福枪,冲进陆某屋想抢钱。于是屋里的群众,还有周围的群众就和这伙人打起来了。打了一下就见有一个被打伤的人从陆某家跑出来,被旁边的群众追上并抓住了。听群众说,被打伤的那个人拿有一支黑色的自制来福枪。另一个拿白色来福枪的人开了一枪,但只是冒了一下白烟,没有子弹响。14、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4点多,其在家里打麻将,有10多个人在赌钱。突然有4个男青年拿着2支枪冲进商店。在场赌钱的村民发现后就往店外跑,桌子上还留有下注的钱,那4个年轻人就想拿桌面上的钱,“十一”、“十二”等人就阻止他们,不让他们拿,这时那4个男青年就对“十一”说,要求每天上交1千元钱给他们,“十一”不愿给钱,有2个人就上前用手挎住“十一”,并用1支枪指着“十一”的肚子,威胁“十一”不要动,这时“二弟”就冲上去抢那支枪。同时“日勇”和“弟九”也冲上去抢另一个男青年手里的枪,并把那个男青年按倒在地上控制住,另3个年轻人就跑出店外面,有人开着2辆摩托车接应他们跑了。他们跑的时候,男青年趁“日勇”和“弟九”不注意就脱掉了上衣,冲出店外面,往田里跑,但后来被黄某B和苏某己等人抓了回来。9月5日中午这几个男青年来过,叫“十一”每天交1000元保护费给他们,“十一”没有给,他们就拿枪过来了。15、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4点钟,其在陆某家中打麻将,突然听到旁边有人打架,场面比较激烈,其因害怕就跑出去了。几分钟后,其在陆某家门口外面的��路看见村民缴了两支枪,并抓了一个人,其才知道发生了持枪抢劫的事情。16、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下午,其在陆某家中打麻将,到下午4点多,其发现在旁边圆桌上有人打起来了,互相有人用凳子砸,其当时很害怕,就躲下了桌底。过了几分钟,所有人都出去了,其才敢出来,出了大门其才知道是有人拿枪来抢劫了,有一个人被抓住了,还缴了两支枪。17、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同案人覃祚华手中扣押了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两支来福枪和六颗彩色来福枪弹。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XX赐的年龄和身份,被告人出生于1992年12月30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9、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9时许在藤县藤州镇四季春天假日宾馆704房间内将被告人XX赐抓获归案。20、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3)江新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XX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1、物证照片,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为两支来福枪。22、辨认笔录,证实经同案人XX源、覃祚华、黄聪居,证人黄某癸、黄某己、黄某丙对12张不同男子照片的辨认,辨认出XX赐为当天有份参加抢劫的人;2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状况,中心现场位于昭平县五将镇义德村陆某住宅。陆某住宅内的冰箱和麻将桌均有被敲击过的痕迹;现场还遗留有一件绿黑色T恤和一顶红色的太阳帽。24、贺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证实在案发现场群众所缴获的两支自制猎枪能够填装和发射国产12号制式猎枪弹,可利用火药气体发射金属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25、同案人XX源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5日,XX赐约其到昭平县五将镇义德村榕木看赌场,其答应了,之后就和XX赐、“天来”(覃祚华)以及两个太平人一起去到五将镇义德村榕木组的赌场,XX赐跟赌场的人聊看场的费用,散场后开赌场的那个人给了1000元钱给XX赐,其分得100元。第二天XX赐又打电话约其去那个赌场,之后他就与XX赐、“四妞”(黄耀东)共一辆车、“天来”与前一天那两个太平人共一辆车,一起去到赌场,开赌场的人不愿意给钱,还说前一天给的1000元也不应该给的。XX赐听了有点生气,跟“四妞”坐在赌场的凳子上,赌场的人就不赌了。他们就一起出到离赌场不远的商店吃东西。“四妞”说要先走,XX赐当时不让“四妞”走,说会叫人开辆车进来,还说等下进赌场看看还赌不赌,赌的话就要1000元钱再走。过了半小时,就见有一个男的骑着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进来,车后面装有白蛇皮袋,后来其知道蛇皮袋里装的是枪。之后XX赐和另一辆车先进去了。其见他们都进去了就马上过去开XX赐留下的摩托车搭那两个太平男子。开车时其见到其中一个男子手里抱有一支枪。先是XX赐、黄聪居、“四妞”冲进赌场,其是尾随进去的,其进去时他们已经打起来了,其看见有人拿着枪和村民对峙。由于五将人反抗,他们就逃跑了。26、同案人覃祚华(绰号“天来”)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6日中午12点左右,黄聪居叫其用摩托车搭他到昭平县五将镇,其问黄聪居去五将干什么,但黄聪居没告诉其。之后其与黄聪居同骑一部摩托车、XX赐与XX源一部车、黄耀东与另外两个人一起骑一部车一起去到昭平县五将镇义德村委附近的一个赌场。他们开车到离赌场还有一百多米远时,看见一个群众,有一���男子就停下车来问这个群众有没有人在前面那个赌场里面赌钱,群众说有,他们就继续开车去了。其还看见黄聪居从蛇皮袋里面拿了一把黑色的枪出来,其看见这种情况就知道他们是要去抢劫了。到了赌场,XX赐、黄聪居、黄耀东三人持短枪冲入赌场叫那帮赌徒不要动,XX源与一个其不知姓名的男子也进到赌场。之后进去的人就被群众打了出来,并开摩托车逃跑了。其后来被群众当场抓住了。27、同案人黄聪居(绰号“山鸡”)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的一天,其与覃祚华、XX赐、XX源四个人一起去到昭平县五将镇义德村榕木组的一个赌场,XX赐与XX源一起去找赌场的老板商量事情,具体商量什么其不知道。下午4点他们走的时候,赌场的老板给了1000元钱给XX赐。当天晚上他们没有回家,其与XX源、覃祚华一起在陈塘开了个房间休息。第二天中午,XX赐又叫他们一起去那个赌场。XX赐和“四妞”、“黄八”在陈塘桃花路口等他们,其和覃祚华、XX源去到的时候就见到他们的车上已经装有一个白色的蛇皮袋了,进到五将的时候其才知道里面装有两把枪。到了赌场后,XX赐和“四妞”就进去和赌场的人谈,没谈成。他们就先开车到赌场不远的一个商店吃泡面,那两支枪他们就放在赌场不远的草堆里藏好。吃完泡面后XX赐就讲再进去一次,如果他们再不给钱就要踩那个赌场,决定好后他们就一起进去,到了赌场,XX赐和覃祚华就带枪先进去,他们四个人在外面等有两分钟,就听见赌场里面很吵,还见到很多人拿凳子像要打架一样,他们四个人就一起进去,于是他们就都被打了,XX赐和覃祚华的枪已经被群众抢走了。其就与XX源、“黄八”开了一辆摩托车逃跑,村里的其他人也出来拦他们,他们就���车扔了,一起跑到山上躲起来了。28、被告人XX赐(绰号“啰烂”)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上午,XX源打电话约其一起去昭平县五将镇义德村榕木小组的一个赌场,后其便与XX源、“天来”(覃祚华)、“山鸡”(黄聪居)、“四妞”(黄耀东)、“猪头”、“街头”一起去到赌场。到了赌场后,XX源和“天来”、“山鸡”三个人过去跟赌场的“十一”谈,后来“十一”给了1000元钱的保护费。当晚,“山鸡”、“天来”、“街头”三人就去陈塘开房住。第二天中午,XX源又打电话约其去那个赌场,并约好在“桃花路口”等。其到的时候,“四妞”已经在那里了,不久,XX源、“天来”、“山鸡”也到了,其看见“天来”的车后面绑有装米用的麻包袋。到了赌场后XX源和“天来”、“山鸡”就进去和赌场的人谈,谈不成。后���他们就决定把赌场砸了。XX源、“天来”、“街头”、“山鸡”先冲进赌场准备砸赌场抢赌桌上赌资的时候,遭到赌场内群众的反抗。其见到赌场一片混乱,其就冲进去,“四妞”则在摩托车旁等。其冲进赌场的时候看见XX源和“天来”手上各拿着一把枪,但他们的枪先后被赌场里的人抢了下来,“天来”也被赌场的人抓了起来。后来其就和“四妞”、“猪头”一起开摩托车往五将镇方向逃跑,开到小水(地名)的山脚就把摩托车扔了,跑到山上去躲了。还证实他们事先商量过,如果保护费谈不成,就去砸了赌场,抢赌场里面的钱,不让赌场继续开。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以确认。被告人XX赐提出其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打架斗殴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一伙没有去抢劫的意思,只是因收不到保护费而砸场���被告人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XX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案发前他们事先商量过,如果保护费谈不成,就去砸了赌场,抢赌场的钱,同时还供述其进入过赌场;同案人覃祚华、黄聪居的供述亦证实被告人XX赐持枪进入赌场;证人陆某、何某乙、苏某某、黄某辛、黄某丙、黄某乙、黄某某、莫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冲进赌场的人中有人拿枪指着赌桌和黄某某,威胁群众不要动,并用手去抢赌桌上的钱。上述证人所证实的内容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一伙持枪抢劫的事实,对被告人XX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XX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赐犯抢劫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强代理审判员  雷玉萍人民陪审员  何国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晓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