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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一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殷永奎与崔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永奎,崔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1301号原告:殷永奎,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被告:崔亮,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永奎诉被告崔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永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永奎负担。审判员 杨 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