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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冯占新、张建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占新,张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冯占新,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建斌,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生,住涿鹿县。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冯占新申请张建斌合伙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张建斌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涿执字第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