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地大厦、西安华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西安金地大厦,西安华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晓刚,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金地大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46号。负责人:王平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羽,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雪,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华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小区B3区2栋102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地大厦、西安华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48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432元。(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靳凤玲代理审判员 袁 聪人民陪审员 千 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