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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宋爱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爱民,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马新礼,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爱民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3)相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爱民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爱民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爱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上诉人宋爱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夫军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