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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通受贿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15号张通:你因犯受贿罪一案,对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2)九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长刑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原判决及裁定认定你犯受贿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案中出现的巧合让人质疑;认定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予排除,不应采信;两级法院对证据未按法定证明标准去认定,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受贿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你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二审审理认为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了上诉。2.你在申诉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