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二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绍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陈绍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1098号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宝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维,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陈绍辉,系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绍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洁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