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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申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申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1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