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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386号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谭家工业园区1号。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北区13号楼201。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7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