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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初字第0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黄同聚与潘万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同聚,潘万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0227-2号原告黄同聚,个体建筑商。被告潘万东,个体建筑商,()。本院在原告黄同聚与被告潘万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同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黄同聚负担。审 判 长  王延民人民陪审员  赵彦合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