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为民与被执行人丁钱飞、吴媚媚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为民,丁钱飞,吴媚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于为民。被执行人丁钱飞。被执行人吴媚媚。本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吴媚媚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丽景春天都园11楼2-1-1号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