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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庆田与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田,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新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李庆田,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李学然,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明远,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高百善,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坚,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林新建,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田与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新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田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其由于个人原因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新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田撤回对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新建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田撤回对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新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李庆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善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纪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