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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汤庆刚、汤道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汤庆刚,汤道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董事长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15290087-6。委托代理人:翟勇,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职工。被申请人:汤庆刚,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无业。被申请人:汤道宏,男,1943年1月1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无业。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因被申请人汤庆刚、汤道宏向其借款220000元未予偿还,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汤庆刚、汤道宏在安徽明光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款22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明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庙信用社)明房地权证2010字第XX**号房地产权证一份用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庆刚、汤道宏在安徽明光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款2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淑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