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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邹本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邹本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秋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敬。委托代理人刘阳。被告邹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本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邹本生银行存款217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已由费建充提供其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费建充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二、冻结被告邹本生银行存款217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文诗人民陪审员  邹德斌人民陪审员  许艳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