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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凌杰与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杰,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483号原告凌杰,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李祖斌,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朱幸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杰与被告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拖欠运输款纠纷一案中,凌杰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9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9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