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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陆惠娟与汤丽亚、张菊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补正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惠娟,汤丽亚,张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陆惠娟。被执行人汤丽亚。被执行人张菊民。申请执行人陆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沙民初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汤丽亚、张菊民未按本院(2014)太执字第1102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丽亚、张菊民名下的银行存款426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