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洪被执行人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洪,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洪,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杨学兰,申请执行人王明洪之妻。被执行人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晋江,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集执行字第1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洪娟娟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