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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与李同宝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李同宝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大道1059号。法定代表人陈华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同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同宝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孝昌县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云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