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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酉法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安桃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车田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桃农村承包经营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车田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酉法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张安桃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张安桃,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李伦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车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邱然,乡长。委托代理人石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原告张安桃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车田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张安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代表人张安桃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车田乡人民政府已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桃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安桃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石 娟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