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薛贤仲与李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贤仲,李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507号原告薛贤仲,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李文亮,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贤仲与被告李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贤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薛贤仲负担。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志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