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卢静与卢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静,卢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淮南市安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635-1号原告:卢静,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710618181。委托代理人:姬磊,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635203。被告:卢辉,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南市安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静诉被告卢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淮南市安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静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卢静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