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民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镜民催字第00011号申请��: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斌,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旭,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90005326215035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日2013年7月24日,到期日2014年1月24日,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给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萧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芜湖市国美百货有限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司、海信科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海信科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模具有限公司、青岛金客隆模具钢板有限公司、济南金天宇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