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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富敏与李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富敏,李强,李新明,杜秀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富敏,女,彝族,生于1979年11月7日,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梁红军,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举,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3日。委托代理人:杨丽,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新明,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31日。委托代理人:刘忠明,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杜秀华,女,汉族,生于1949年1月29日。系原审第三人李新明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刘忠明,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富敏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庭审中,原审第三人李新明、杜秀华及被上诉人李强向本院提���中止审理申请,本院作出(2013)广民终字第334号–1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本案恢复审理中,上诉人张富敏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富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富敏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张富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明义审判员  宋开新审判员  李佳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