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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2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武全与庞国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武全,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国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2590号原告胡武全,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邱丽,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邹淑媛,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超,女,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宏,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凯,男,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庞国志,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水电工,住重庆市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武全与被告庞国志、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武全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武全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胡武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胡武全负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景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