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波、张华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张华平,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185号原告刘波,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华平,女,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亚中。原告刘波、张华平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违法一案,本院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张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波、张华平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张蓓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