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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家柱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家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永正,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家柱,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李家柱已主动交纳所有物业费用,原告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