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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3月2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多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