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某市某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晋城分行,某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555号原告某某公司晋城分行,法定代表人霍某某,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晋城分行诉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某某公司原职工孔某某因涉嫌犯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并且孔某某涉嫌的刑事犯罪与本案有直接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晋利霞审 判 员  田海根人民陪审员  崔会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