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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清诉被告正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正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正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朱清,男,汉族,1996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法定代理人朱富贤,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孙海臣,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正阳县,机构代码00599356-6。法定代表人余跃升,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幸建友,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梁红锐,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原告朱清诉被告正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清撤回对正阳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邹军义代理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舒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