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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芜湖天民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天民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737号申请人芜湖天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江桥南。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宁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兰提示:如需续封,当事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45天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