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非诉行审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灌云县分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灌云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灌非诉行审字第0014号申请人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伊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张步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霍亚军。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灌云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伊山路39号。负责人丁徐和,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8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灌云工商案字(2013)第0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灌云工商案字(2013)第0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兵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