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冰与孙建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孙建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426号原告:陈冰。被告:孙建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冰诉被告孙建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