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胜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胜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胜坡,男,1972年10月4日生。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胜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李胜坡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茨芭信用社位于郏县茨芭镇茨芭村房产一处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上述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胜坡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国欣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曹卫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