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 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