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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民初字第39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栾振忠、路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栾振忠,路平,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3905-1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告栾振忠。被告路平。被告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二路西石油大厦南。法定代表人屈振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振忠、路平、黑龙江省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另谋途径解决纠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栾振忠、路平、黑龙江省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栾振忠、路平、黑龙江省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69元,减半收取76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34.5元,由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钰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