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立撤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榆树市原种场与刘飞、徐长江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树市原种场,刘飞,徐长江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立撤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原种场,住所地榆树市工农大街。法定代表人皮万春,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飞,男,1950年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居住地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长江,男,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居住地榆树市。上诉人榆树市原种场与被上诉人刘飞、徐长江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2)榆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通知上诉人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榆树市原种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金香春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惠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