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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平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谭添与深圳市东泰山足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执行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龙法平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谭添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泰山足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4)58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押金人民币2500元、工资人民币82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并将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4)58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4)深龙法平执字第16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