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洪明与贺华清、高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明,贺华清,高兰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王洪明,男,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尹纯峰,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华清,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高兰军,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明诉被告贺华清、高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兰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明撤回对被告高兰军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明撤回对被告高兰军的起诉。审 判 长 周林林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人民陪审员 王邦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