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与被告田奇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96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田奇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路花园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龙维务指挥长。委托代理人宋登武,男,1963年10月17日。委托代理人符田,男,1984年8月9日。被告田奇霞,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简称市政工程指挥部)与被告田奇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政工程指挥部于2014年5月22日以证据不足尚需搜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市政工程指挥部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 平人民陪审员 杨长剑人民陪审员 耿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