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钟法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爱兴、莫佩荣与被执行人郭子谊、郭旦文、莫水金、冼世斌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爱兴,莫佩荣,郭子谊,郭旦文,莫水金,冼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潘爱兴。申请执行人莫佩荣。被执行人郭子谊。被执行人郭旦文。被执行人莫水金。被执行人冼世斌。申请执行人潘爱兴、莫佩荣与被执行人郭子谊、郭旦文、莫水金、冼世斌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钟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58907元。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受理,现被执行人冼世斌已履行2782元,经查,四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法执字第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本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陈庆明代理审判员  钟 翔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