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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江苏永宏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江苏永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北区萧山路34号。法定代表人:项立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林,女,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沭城镇孙巷居委会方庄组26号。申请人江苏永宏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3020005322166820,金额96000元,出票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北润液压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会清部,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4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4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江苏永宏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永宏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钅粟心代理审判员 李 静 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