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秀花等与被申请人郭淑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秀花,马丽丽,马海,郭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任秀花,女,1957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申请人马丽丽,女,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张北县。申请人马海,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郭淑花,女,住山西省大同县。2014年5月1日15时30分许,驾驶人朱某某无证驾驶被告郭淑花所有的晋B/763**(晋B/G1**挂)号半挂货车行驶至出事地点,与马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淑花所有的晋B/763**(晋B/G1**挂)号半挂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郭淑花所有的晋B/763**(晋B/G1**挂)号半挂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爱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俊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