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旅民小诉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莉与王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王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小诉字第127号原告:李莉。被告:王奎清。原告李莉诉被告王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原、被告系本院法官,故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2014年5月7日,该院作出(2014)大立一他字第7号指定管辖函,认为被告系本院法官,符合受诉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特殊规定,决定本案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莉诉被告王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凤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